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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朝妇女(转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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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贞洁烈女】各地巡方督学每年将地方上贞节烈女的事迹上报,由政府审批通过后建立旌表亭、贞节牌坊。在物质方面“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者,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大明令?),使这些家庭受到免除差役的优惠待遇。其次是宋明理学的影响。从南宋到元代,程朱理学因维《户令》护封建特权统治得到官方提倡,逐渐在民间流行。明代政府对程朱理学更是推崇备至,使其在思想意识领域占有垄断地位。程朱理学以儒家的“三纲五常”作为其思想核心,强调禁欲主义,即“存天理,灭人欲”,对女子公开叫嚣“饿死事极,失节事极大”,对广大妇女的身心造成严重的摧残。

受利益的驱动,在贞节烈女旌表的申报过程中,胥吏趁机向申请人索贿,致使许多穷乡僻壤,虽有“现得各府州县多有笃行义士,贞烈妇女”,但因无处攀延权贵而难获旌表(李梦阳《空同集》卷四十)

【关于婚姻】在《大明律》中,政府对女性在婚姻里的权利做了一定的保障,比如“三不去”法条。“三不去”是在三种情况下,丈夫不能轻易休妻,三种情况是:“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娶无所归”。即和丈夫一起为公婆受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但以后变富裕了,不能休;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在这三条中,比较特别的是第二条,这一条纯粹是民间道德的规定上升到法律,是国家最大限度地保障“糟糠之妻不下堂”。三是国家开始干预离婚。明朝以前,丈夫离婚非常容易,“轻出其妻”,随意休妻成为一时的恶俗。但是到了明朝,政府规定除非有了大的变故,或者是舅姑之命,须向官府陈告,履行法律程序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否则,国家不允许夫妻离婚。

【关于爱情】明朝中期以后,女性的生活态度逐渐转向“德、才”并重。据明代吕坤所记,那时的女子大多“弄柔翰,逞骚才,拨俗弦,歌艳语”。看来,挥毫泼墨、吟诗作词、吹拉弹唱已然成了明朝普通市民家庭中女子的日常生活内容。这是一个在我国历史上是少有的女性启蒙的时代,没有这个时代,就没有后来的《红楼梦》,没有思想家们对“女才”的尊重和赞美,没有明代中期以后女性生活的改变,就没有林黛玉和大观园的一干儿女。多才多艺、灿烂如花,是明朝女性最鲜明的特。等到她们走入了婚姻,嫁作人妇,明朝女性的特就又多了四个字:敢爱敢恨。

嘉靖时期,松江府同知张仲偏爱妾,对妻子又极为肆虐,这引起妻子赵氏的强烈愤恨,赵氏杀死张仲,并把(李诩)。

明代谢肇在《文海波抄》“姑妇条”中,就对妒妇在家庭中的专横以及丈夫的惧内形象进行了绘声绘色的描述“:人有妒妇,其是前世宿怨

明代中后期,受晚明繁荣城市生活的影响,妇女们开始大胆追求相对自由的爱情生活。在择偶方面,她们不再甘心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明代李开先在《村女谣》中描绘了一村女择偶观的变化。“东庄有个红娥女,不嫁村夫田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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